为什么要做矿山修复?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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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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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修复,矿山生产企业为什么非得要做矿山修复?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据吗?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到这里,必要性已经回答清楚了。

  

 

  近些年针对矿山修复比较有影响的文件还有:

  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环境保护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 (发改2016,2635号)

  将“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列为绿色发展指标,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

  2017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意见》规定,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督促落实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责任。以基金方式筹集治理资金,并列入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联合惩戒、公益诉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确保切实可行。

  

 

  接下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矿山修复文件。

  2019.05

  《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实施意见的函》要求:

  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整治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产建设项目;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2019.12

  《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意见》提出,通过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权属、合法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2021年10月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意见》强调,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并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2022年10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中有两条与矿山修复有关。

  

 

  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或修编详细规划,优化存量空间结构;在保障安全和节约集约的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规划用地标准,引导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集约复合利用,推动城镇有机更新。不再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对脱贫地区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抓好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脱贫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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